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858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被 繼承人 梁鄧新庚(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 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45,000元,由被繼承人梁鄧新庚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梁鄧新庚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梁鄧新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316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梁鄧新庚之遺產管理人,已取得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且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遺產稅申報所需文件,並已完成遺產稅申報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雖尚有分配、移交等程序待完成,為恐無遺產可受償報酬,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聲請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數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梁鄧新庚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司家催字第111號為公示催告且已完成遺產稅申報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及出庭次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5,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為1,000元乙節,業據本院調閱卷宗查核收據屬實,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於首揭
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