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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非訟代理人 施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芸蓁即尚澄商行、楊依蜜、曾晟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曾晟豪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