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363號聲 請 人 王振璘上列聲請人聲報解任博大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桃園市政府指派為博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大公司)之清算人,惟博大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選任郭博游為清算人,並解任清算人,為此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清算人須先向本院聲報就任後,始得依程序聲報解任。
三、本院迄未受理博大公司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並未依法聲報就任清算人,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報解任清算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