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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債 務 人 楊昌翰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張元福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5月8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前於同年11月18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0,365元,已由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扣押之款項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09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不動產 換價金額甚少,評估成本後認為屬於不易變價且無處分實益之情狀,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1、土地座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均為:110分之2。 現值分別為新臺幣8,187元、8,241元。 2、此各筆不動產之價額甚低,共有人甚多且於拍定後尚有優先承買權等事需踐行通知,亦有稅捐稽徵法規定應予優先扣繳等費用存在,並予考量其中所將衍生之財團費用等情,認為此部分不敷成本而不予變價。 2 經他案扣押 之薪資債權 由第三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扣押款項解繳到院,依債權比例實施分配。 債務人對於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918號扣押新臺幣10,365元在案。 3 車輛 已逾越耐用年數,且其上均有設定動產抵押權,無換價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109年出廠之機車2輛、103年出廠之汽車1輛。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