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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債 務 人 葉雅芳 住○○市○○區○○○路000號4樓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代 理 人 曾冠豪、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艾品勳住同上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小姐住○○市○○區○○路0段00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法定代理人 張丞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俊霖住同上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住○○市○○區○○○路0段000號債 權 人 劉孟峰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曾智詰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債 權 人 童聯鎮即廣豐當舖

住○○市○○區○○路000號1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有少量存款(另存簿為請領補助之帳戶)及民國97、104年出廠之機車、95年出廠之汽車各乙輛,惟前揭財產價值甚低、甚且已然報廢或有設定動產抵押,乃屬於無換價實益而不構成清算財團之範圍。除前揭財產外,已查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是本件債務人實無從構築清算財團,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使債權人等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