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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0號債 權 人 周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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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周政旻 住同上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陳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抬頭欄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