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033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代 理 人 吳昭輝 住○○市○○區○○○路000號10樓債 務 人 冠昇銘板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五樓債務人兼上法定代理人 曾天送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債 務 人 曾老得 住○○市○○區○○○○街0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天送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之存款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