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26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住○○市○○區○○街00號之1債 務 人 威德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0號10樓兼法定代理人 邱宇婕即邱巧玲
住澎湖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五樓王阿琴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