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4093號聲明異議人即債 務 人 劉奕堯代 理 人 劉世閔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奕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2月12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有債務人已退休,扣押國泰人壽之新安家終身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將使其無法維持生活所必需,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系爭保單為人壽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解約前,要保人等尚無從對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行使權利,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難認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如保單附約有無須併同主約終止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條第3款規定辦理,不得終止附約辦理。再者,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發展完備,已提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倘若終止系爭保險契約,應不致使債務人頓失醫療保障,依前揭說明,終止系爭保險無過苛及權益顯然失衡之情事。另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093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核發移轉終止執行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執行命令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併予敘明。綜上債務人本件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