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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44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444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送達代收人 陳怡嘉住○○市○○區○○○路○段00號3樓債 務 人 全球雲端運算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兼法定代理 孫明玄 住○○市○○區○○路000○0號11樓 人

債 務 人 張治強 住○○市○區○○路00號8樓44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核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基隆市、台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