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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0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0156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住○○市○○區○○○路0號3樓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許玉蘭 住○○市○○區○○○路000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士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