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3769號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尚沁住同上債 務 人 高美蘭 住○○市○○區○○村0鄰○○○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毅潔環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