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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4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470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晨甄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債 務 人 賴瑄涔 住○○市○○區○○路○段000○0號3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