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5071號債 權 人 蔡麗即曾美玉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7樓債 務 人 曾曉嵐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原債權人曾美玉已於執行前死亡,由蔡麗真稱其為曾美玉之繼承人並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查詢曾美玉之法定繼承人尚有其它人,惟本件僅蔡麗真一人聲請執行,且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等,故應由曾美玉之全體繼承人具狀聲請執行,始為合法,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4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