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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6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5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慧玉 住○○市○○區○○○路000號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謝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黃謝超已於113年1月2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