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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6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60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54樓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顏國政住○○市○○區○○街○段00號2樓債 務 人 楊明同 住○○市○里區○○路○段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台中市,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