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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7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7403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陳芳萍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劉曾玉蓮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除去附表標別1不動產農育權之執行命令,及本院就附表標別2不動產核定拍賣條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為附表標別1不動產農育權人;附表標別2不動產所有權人,附表標別2不動產無農育權設定,且與附表標別1不動產以同一單價進行拍賣,亦流標,可見附表標別1不動產流標與農育權設定無關;附表標別1不動產拍賣底價高於市價;農育權具物權效力,應受保護,據此對本院除去農育權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另附表標別2不動產,因建號377建物用途為鰻魚養殖場,非農舍,故本院核定拍賣條件中就應買人條件受自用農舍相關法令限制部分有所違誤,據此對本院就附表標別2不動產核定拍賣條件,聲明異議。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是應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即得認影響抵押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參照)

三、就債務人聲明異議意旨,本院判斷如下:㈠經查,附表標別1不動產於民國109年5月8日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予債權人;民國111年6月29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之抵押權予債權人,又於抵押權設定後之113年2月26日將該不動產設定農育權予債務人陳芳萍。旨揭不動產經本院以底價14,400,000元為第2次拍賣,無人應買,且附表標別1土地設有農育權,將導致應買人因受有使用上限制而降低應買意願與投標價格,為一般社會通念,故本院以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桃院雲曜113年度司執字第157403號執行命令除去附表標別1土地農育權,債務人遂以首開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惟不同土地之條件與價值本不可能完全相同,自難以其他標別無負擔土地亦流標,推論出附表標別1土地流標非因農育權所致結論。且若如債務人所稱附表標別1土地流標係高於市價所致,因降低附表標別1不動產拍賣價格同樣會導致債權人抵押債權無法完全受償,故仍應認有除去農育權必要。另雖農育權具物權效力,惟民法第866條已設有除去農育權之法源依據,本院依該規定為之,應無違誤。綜上,債務人此部分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㈡經查,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桃建

照字第1140064059號函載明:「經查中壢區內厝段1520及1520-1地號等2筆土地領有中壢區公所核發(88)中市工都農使字第0013號農舍使用執照」等語,本院依上開函文內容認定附表標別2不動產應買人資格應受自用農舍相關法令限制,應無違誤,若債務人欲主張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就不動產具農舍性質之認定有誤,應非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所得救濟,債務人此部分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1113年司執字157403號 財產所有人:盧鳳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內厝 1464 1196.00 全部 備考標別: 2113年司執字157403號 財產所有人:陳芳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內厝 1520 1654.00 全部 備考 2 桃園市 中壢區 內厝 1520-1 1359.00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7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 鰻魚養殖場、鋼骨造 一層: 130.02 合計: 130.02 全部 備考 2 1515(增建)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層: 629.13 合計: 629.13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