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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8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8918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采薇住同上債 務 人 彭任嘉 住○○市○○區○○街00○00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