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6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432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陳建富債 務 人 黃國峰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帳戶以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