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168號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簡美娟
弄15號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中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