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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19號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嚴季陸即李季陸即李正理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李季陶即嚴季陶即李正理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繼承被繼承人李正理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死亡給付金債權,惟查該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