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287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張羽涵債 務 人 韋大君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3,977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曾於113年1月23日聲請執行時繳納執行費,然並非依據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辦理,固本院先退回繳費單據,並通知繳納正確執行費用額),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