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6012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同上債 務 人 潘秋榮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之存款、股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並查詢債務人之郵局、保險等資料,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回覆該股金屬黃靖瑩之財產,有第三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113年10月29日桃信總字第715號函在卷可參,是債權人聲請對非屬債務人所有之股金為強制執行,於法當有違誤,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