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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06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6816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黃怡慈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