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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26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6802號債 權 人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暫缺 住同上代 理 人 楊貴森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志惠等46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8條之1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本件強制執行聲請狀上並未記載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即債務人林朝星已歿,則林朝星之應有部分應由其繼承人繼承,然現仍登記於共有人林朝星名下,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可資參照,故債權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及被繼承人林朝星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所有後始得進行變價分割執行程序。本院乃於113年10月2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臨時管理人,及准由債權人代共有人林朝星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債權人於113年11月5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未補正法定代理人及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另於113年12月2日發函通知補正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臨時管理人,及准由債權人代債務人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債權人於113年12月9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法定代理人,其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又債權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致本院無法就變價分割進行執行程序,復未說明不為代辦繼承登記之正當理由,則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而不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必要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附表:

113年司執字126802號 財產所有人:林朝星之繼承人許志惠等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貓尾 1673 892.44 全部 備考 林朝星之繼承人許志惠等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