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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29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35號債 權 人 陳丹桂債 務 人 李祥圻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後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