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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35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5792號債 權 人 隋也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黃茂聰之遺產管理人代 理 人 鄭伊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使拍定之第三人得因一部遺產權利拍賣,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進行拍賣。

二、本件因執行債務人之公同共有財產,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命債權人應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然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8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521號裁定駁回,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