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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36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6621號債 權 人 陳玉良代 理 人 胡倉豪律師債 務 人 張傳杰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因債權人聲請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履勘後,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仍未履行並聲請本院執行拆除,嗣經本院分別於114年10月13日、同年12月8日二次命債權人於文到21日、30日補正拆除計畫書,該等通知並已分別於114年10月16日及同年12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具狀補正,其雖於114年12月11日具狀表示將盡速陳報,然至今仍未具狀補正,且亦無敘明正當理由,可認債權人係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本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