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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4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523號債 權 人 陳寶珠債 務 人 王畯驛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法律行為,所作成之公證書,須其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旨者,始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院民公雯字第000681號公證書為據,並敘明因債務人未依約繳納租金,故請求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求債務人遷出。惟該公證書中就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求承租人提前遷出部分,並無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宛彤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