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9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604號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游鴻淇(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存款、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受償地係在宜蘭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