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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9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73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陽甸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居住於基隆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