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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065號聲明異議人即債 權 人 鍾延福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林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所作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人所有之提存款,經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6日下午3時實行分配,該分配期日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及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佐。而聲明異議人於同年月9日始具狀就上開分配表聲明異議,顯非於分配期日1日前為之,依首揭規定,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