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0966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鍾美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0年9月6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1年7月20日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