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30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91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周雲勤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雲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上開執行名義之確定證明書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於113 年3 月2日因債務人送達不合法為由撤銷確定證明書在案。則參照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參考資料:81台抗114判例。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