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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2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2766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游進財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鄒連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對於調查之方法,有相當之裁量空間,除債權人有不能協力、配合之情形外,自可命債權人查報,債權人並因此負有協力、配合之義務。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進行查封、鑑價等程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為共有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將第一次拍賣之期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又為知悉共有人為何人、共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其權利能力是否受有限制、是否已死亡、是否須通知其繼承人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形,有命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之必要,始得續行執行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倘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該通知於113年6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本院再於113年7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亦於113年8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惟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又本件執行標的物業經詢價完畢,尚待前開資料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聲請人自最初收受通知迄今已有相當時日,非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述不能提出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附表:

113年司執字042766號 財產所有人:鄒連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353 5879.71 54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358 7914 54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3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422 874.20 540分之3 備考 4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427 400.74 54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5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428 1839.08 54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6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100 833.57 162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7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126 1557.29 54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8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189 146.48 162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9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192 70.28 162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10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209 144.21 162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11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210 75.86 54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12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原 1211 135.49 162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