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78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8223號債 權 人 林震寰債 務 人 林秀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集保帳戶查詢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於臺灣集中保管所之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命其應於集保公司通知期限內,向集保公司洽繳查詢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7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