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8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695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葉斯征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林昌彥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給付債務人新臺幣(下同)22,075元未付,故行使抵銷權後僅須給付債務人17,670元,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95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核發移轉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執行命令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