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487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鞠坤棋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林美菁上列當事人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請求之內容為相對人探視、關心未成年子女,並與未成年子女為通話,依其內容,本件係請求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