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78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代行)債 務 人 石全懋即石華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