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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99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9694號債 權 人 汪深慶 住○○市○○區○○路000巷0號

林鳳梅 住○○市○○區○○路000巷0號債 務 人 心田宮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張文結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43,72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另債權人陳報判決所命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此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另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裁判費、測量等費用,均非屬確定執行費用額之範圍,應予剔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執行費 12744元 謄本費 80元 複丈費(113/12/4、及114年4月30日) 8500元 移神、安神費用 20000元 拆除、清運費用 228000元 大樹移除及清運費用 70000元 警員差旅費 4400元 合計 343724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