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周冬梅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杜宥康律師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聯創開發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99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並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8號就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