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 人 黃俊智相 對 人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錦仁相 對 人 羅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為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 條所明定。為求前後程序一貫,此所謂之法院,應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受理提存之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5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2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既係依臺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則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