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崇盛代 理 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陳秀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畿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