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相 對 人 爵拉斐精緻手工餅乾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先位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備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核屬不同之商事非訴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費(總計應繳納2,000元)。聲請人僅就先位聲請部份繳納1,000元,備位聲請部份未據繳納費用,故就不足1,000元部分應補行繳納,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備位聲請。
二、又聲請人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依同法第26條第1、2項,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之報酬等費用。如逾期未表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