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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鄧秀美會計師相 對 人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代 理 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吳昱均律師相 對 人 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興代 理 人 鍾典晏律師

葉庭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相對人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3,500元;應由相對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2分之1。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檢查人之報酬,經法院核定後,除有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情形外,由為聲請之股東及公司各半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3項定有明文。再按檢查人之報酬,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檢查人之報酬,既係法院於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依非訟事件程序予以酌定,可知立法者就檢查人之報酬酌定,賦予法院裁量餘地。在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先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以及影響其工作內容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之成本、檢查之結果與品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檢查成果及成效等,以為決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檢查人,鑑定相對人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鎵公司)民國113年4月22日普通股每股公平價格 ,聲請人自114年2月27日起,依法執行鑑定工作並投入相當人力及時間成本(詳如附表),本件鑑定終止係因相對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撤回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之聲請事件,相對人台亞公司聲請調查證據後又撤回,顯已對司法及專業勞務資源造成浪費,並損及鑑定人員合理報酬權益,請求法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報酬及費用計算依據,以資深會計師每小時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報酬核算62.5小時工作時數,酌定本件檢查費用為31萬2,500元,並由相對人台亞公司負擔等語。

三、相對人台亞公司陳述意見以:聲請人提出鑑定費150萬元,顯有不當且不合理,由於鑑定費鉅額之故,反促使相對人台亞公司、巨鎵公司間達成和解並撤回裁定收買股份價格聲請事件,附表編號1係聲請人加入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輪派案件需自行負擔作業成本,附表編號5則於進行附表編號4工作時本即會同時發生,附表編號6、7、8乃聲請人對其提出報價所為表意內容及對勞務說明,本屬聲請人營業須支出成本,不應由相對人台亞公司、巨鎵公司負擔;至附表編號2、3、4均尚待聲請人提出各編號工作項目之鑑定委員及鑑定助理人員名單、職稱、工作日期、具體時間、各自工作內容、計費標準依據說明,附表編號4相關工作紀錄或筆記等,由法院審認屬必要事項且符合法令規定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3項規定,由聲請股東及公司各負擔2分之1。又聲請人鑑定費收取標準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第3條規定:鑑定委員費每人每小時3,000元、鑑定助理費每人每小時1,500元之規定不符等語。

四、相對人巨鎵公司陳述意見以:依聲請人114年5月8日函文所示:鑑定人於確認鑑定費繳納後,開始鑑定案件進行等語,可知鑑定人僅進行費用估算,並未實際執行鑑定工作,且鑑定項目通常僅需以最近1、2年度之財務報表、當月自結資產損益表即可估算出鑑定費用;然聲請人卻以審閱全卷證耗時40小時,對估算鑑定費用顯屬無益且無必要之投入。又聲請人審閱相對人台亞公司、巨鎵公司之訴狀主張,及相對人巨鎵公司出售土地與廠房公開資訊,均與相對人巨鎵公司業務型態無關而為無益且無必要之工作時數投入。況聲請人工作時數與資訊量顯不相當,相對人巨鎵公司一再表示已自行委託2間知名大型鑑價機構完成本案鑑定報告毋庸再為鑑定,屬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3項除書、同法第22條之情形,聲請鑑定費用應由相對人台亞公司單獨負擔。再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鑑定委員費每人每小時2,000元至3,000元,聲請人主張5,000元並不合理;參酌相對人巨鎵公司自行委託2間機構完成鑑定報告,費用僅各收取26萬元、16萬元,聲請人估價前置階段請求31萬2,500元鑑定費用,顯與行情不合等語。

五、經查:㈠相對人台亞公司以股東身分,對相對人巨鎵公司聲請裁定收

買股份價格,相對人台亞公司依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進行鑑定,並請求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指派會計師鑑定,相對人巨鎵公司同意接受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指派會計師鑑定,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函詢臺北市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轉交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並輪派聲請人為檢查人,嗣本院於114年2月5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相對人分別於114年2月7日、2月12日回覆同意指派,本院遂於114年2月27日函知聲請人鑑定相對人巨鎵公司113年4月22日普通股每股公平價格,聲請人另向本院請求相對人巨鎵公司提供相關財務報表,復由相對人巨鎵公司以114年4月8日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㈣提供資料請本院函轉聲請人,並請聲請人說明評價方法與不採取其他評價方法之具體理由。經本院詢問相對人等是否同意由本院掃描全卷證影本並送請鑑定人參酌之意見,相對人等均未為反對表示,本院遂於114年5月2日將全卷證影本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聲請人於114年5月29日陳報鑑定費用為150萬元,相對人台亞公司於同年6月13日具狀表示鑑定費過高,並表示相對人巨鎵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聲請人鑑定費用等同於重做乙份上市公司查核報告費用,聲請人應說明鑑定費用計算式、擬檢查項目、計算基礎;另相對人巨鎵公司於114年6月20日陳報鑑定費估算基礎尚有疑義,請本院函詢聲請人鑑定所需資料範圍,本院遂於同年6月24日函請聲請人答覆,並於同年6月27日送達聲請人,相對人台亞公司則於同年6月30日提出與相對人巨鎵公司業於同年6月27日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之聲請,本院於同年7月3日函請聲請人毋庸為鑑定並退還影卷資料,並於同年7月7日以平信寄出。嗣同年7月11日(本院收文狀戳章日期)接獲聲請人民事陳報狀㈠、民事陳報狀㈡陳報本院前於同年6月24日函請聲請人回覆之鑑定費及鑑定範圍事項;再於同年7月15日(本院收文狀戳章日期)接獲聲請人民事陳報狀㈢聲請本院酌定鑑定費用為31萬2,500元。循此,足認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巨鎵公司進行實際鑑定113年4月22日普通股每股公平價格之工作,業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卷宗確認無誤。

㈡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檢查人,嗣後雖因相對人台亞公司

撤回聲請,致未進行實際鑑定工作,然在進行實際鑑定工作之前,聲請人為準備事前聯繫、規劃,仍須挹注相當人力、時間成本,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4、6所示項目,堪認係聲請人為執行本件檢查工作前之前置作業準備階段,其請求對於已進行之前揭事項給付報酬,尚屬有據。至附表編號5項目,則係相對人台亞公司、巨鎵公司請求鑑定人為實質鑑定之內容,而聲請人於114年5月2日收受本件影卷送達後(已如前述),迺遲至同年7月10日始陳報回覆附表編號7、8關於相對人等對鑑定費用、鑑定範圍之疑義提問事項,斯時本院已於同年7月7日寄送相對人台亞公司撤回聲請及毋庸鑑定函(如前所述);且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㈠、民事陳報狀㈡內容,除請求收購股數、金額外,均未提及任何有關鑑定項目之鑑定方法、具體鑑定範圍等事宜,僅泛稱相對人台亞公司113年年報之審計費用甚高、鑑定項目總爭議金額甚高,相較而言聲請人所提鑑定費用並未不合行情、預估後續可能需再進行補充說明而計入鑑定費用估價、依商業會計法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保存10年,故相對人巨鎵公司配合提供所有帳簿憑證並無準備困難、相對人巨鎵公司稱業界行情非指法院囑託案件,費用水準不足為可資比較對象等語,核均與鑑定項目無涉。本此,聲請人既尚未進行實際鑑定或提出任何有關鑑定項目之意見或報告,復無提出工作底稿、工作日誌或其他具體紀錄以供參酌,則其實際究因本件整體檢查工作耗費多少工作時數,既乏明確紀錄可資佐證,本院實無從單憑聲請人片面概略陳報內容,遽而採認其主張之工作時數。至附表編號7、8項目,本即為附表編號6決定鑑定費用需考量內容,雖聲請人再為具狀答覆,然此項費用仍不得重行請求認列。

㈢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至4、6已進行事項之具體工作時間,並

無相關事證可佐,則本院就聲請人於附表編號6所出具函文及書狀,考量各該內容繁雜程度及首次發函前為擬定檢查計畫所需時間等情狀,認附表編號1至4、6已進行項目合理工作時間,其中編號1為0.5小時、編號2為1小時,編號3為0.5小時,編號4為2小時,編號6為0.5小時,合計工作總時數為

4.5小時;併參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規定,以會計師每小時3,000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給付合理報酬應酌定為13,500元【計算式:(4.5小時×3,000元)=13,500元】。

㈣綜上所述,爰酌定本件聲請人報酬為13,500元,聲請人逾此

範圍請求,即屬無據,要難准許。另聲請人請求由相對人台亞公司單獨負擔,核與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不符,聲請人任本件檢查人報酬應由相對人台亞公司、巨鎵公司各負擔2分之1。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

編號 鑑定工作事項摘要 工作時數 1 接受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徵詢後評估本所專業能力及獨立性 1.0小時 2 收受法院囑託後開始蒐集公開資訊,了解巨鎵公司將土地廠房出售給台灣福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公開資訊及鑑定案之案情。聲請人來電詢問相關鑑定工作、聯繫聲請人提供資料評估鑑定費用。 5.0小時 3 相對人來電詢問相關鑑定工作問題及了解鑑定範圍 0.5小時 4 研讀法院提供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之卷證資料(計369頁) 40.0小時 5 依據卷宗之卷證資料,決定初步擬採用之鑑定方向及方法(包括原評價方法為何只採用資產法、財務報表中巨鎵公司銷售給同一董事長之關係企業之銷貨毛利為何大幅降低原因、股東會提及的轉型計劃執行結果如何及對未來價值之影響為何在原評價報告都未提及、如果採用市場法中之估值價值因素如何蒐集及決定、現金收益法之未來現金流量如何取得及決定及合理性)暨出具鑑定報告及補充意見等鑑定工作之工時估計 12.0小時 6 決定鑑定費用金額並發文聲請人繳納 0.5小時 7 回覆法院有關聲請人對鑑定費之意見 2.0小時 8 回覆法院有關相對人對鑑定範圍之意見 1.5小時 合計 62.5小時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