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李玉桂相 對 人 李語縈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一年度全字第九十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李語縈以111年度全字第92號裁定就債務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業經本院調取該保全程序案卷及執行案卷查閱屬實。茲聲請人以雙方已約定過戶事宜,原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本於假處分債權人地位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小檜溪 687-3 129 1/1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材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用途 1 105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二層:84.48 1/2 桃園市○○區○○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