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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徐永鐘相 對 人 徐信淼

顏嫦娥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113年度全字第119號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因兩造業已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此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准其供擔保後,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