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程林絨(兼林萬城之繼承人)
林顏月雲林明煌林俞辰上 一 人輔 助 人 曾筱涵聲 請 人 林麗芬
林英如林嘉惠張玲玉相 對 人 林萬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假處分事件暫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