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黃志銘相 對 人 李春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13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該所謂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係指債權人依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處分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37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予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99萬4,000元或同面額之104年度甲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桃園市○鎮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暨其上同地段265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然相對人李春慧已清償債務人李泰慶之債務,是本件假處分之原因消滅,伊為取回擔保提存物,爰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系爭不動產予以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37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99號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已清償債務人李泰慶之債務,聲請人並於執行程序中撤回假處分之強制執行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系爭假處分裁定保全執行之請求既因清償而消滅,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 項、第533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