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蕭嘉豪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9200元(見本院卷第35、5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27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